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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组织开展2020-2021年山东省建筑工程优质结构评价工作的通知

文章来源:发布时间:2023-08-23浏览次数: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济南、青岛、淄博、枣庄、东营、济宁、威海、菏泽市水务(水利)局,济南、青岛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行业协会、施工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省政府《关于共建共享“好品山东”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要求,坚持质量第一、创建百年工程,提高工程主体结构质量安全水平,发挥质量标杆引领作用,现就继续开展“2020-2021年度山东省建筑工程优质结构”工程(以下简称“省优质结构”工程)评价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有关质量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指示要求,以保障主体结构安全为重点,加强全流程质量管控,强化质量常见问题治理,积极推进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把“优质培育、品牌创建、标杆引领”转化为推动住建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强大动力,全面提升建筑工程质量水平。

二、评价原则

(一)评价工作。坚持“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评价工作做到“企业自愿、动态评价、属地管理、市地培育、省级复核”,不设数量限制,优中选优,择优推荐。

(二)评价过程。评价工作不收取任何费用,并主动接受纪检部门检查监督,及时向社会公示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三)鼓励进步。鼓励绿色建造,施工过程中应积极采取“四新”技术和信息化管理手段提高质量水平。

三、评价标准

“省优质结构”工程应满足《山东省建设工程优质结构评价标准》(以下简称评价标准)(DB37/5000-2013)评价的有关要求,并在智慧建造、绿色施工、数字化管理、BIM应用、建设工法、QC成果、新技术应用示范等方面体现区域先进性、代表性。

四、评价范围及规模

  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建设的符合规模要求的建设工程项目,分为住宅工程、公共和工业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工程规模具体要求见附件1。

五、评价工作要求

(一)工程要求

申请参加“省优质结构”评价,由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主要承建单位自愿申报,并经工程所在地设区市住建主管部门所属的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设区市监督机构)培育、评价获得推荐。工程应满足以下条件:

1.符合法定建设程序,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工程建设和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

2.工程结构设计科学合理,质量保证体系健全完善。工程具有独立的结构受力体系,结构设计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

3.创优目标明确,创优策划详实合理,质量保证措施可靠,过程控制严格有效,技术保证资料真实、齐全;

4.科技含量较高,积极开展智慧建造、绿色施工,采用不少于五项“建筑业十项新技术”,项目在施工工法研究、QC小组活动上有所创新;
    5.地基与基础分部验收合格,主体结构(含二次围护结构)施工应至少完成2/3以上,且本年度应基本完工;市政工程应完成主要结构部分;

6.参评单位已按基础施工阶段不少于一次;主体施工阶段不少于一次,对于高层建筑工程,每10层不少于一次;主体结构工程完成后,装饰工程施工前不少于一次进行自评且评价结果满足评价标准,过程检验、实体检验(混凝土强度、保护层厚度)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

7.经由设区市监督机构两次以上初评且评价结果满足评价标准,过程检验、实体检验(混凝土强度、保护层厚度)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主体结构工程质量应在本区域体现示范作用;

8.县(市、区)、功能区、开发区等监督机构评价过程和结论仅作为设区市监督机构评价工作参考;

9.住宅工程应主动预防和控制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落实各项措施并取得较好成效;

  10.原有建筑物无改建、扩建、修缮,施工过程中未经过加固补强。未使用国家和地方明令淘汰的建筑材料、设备及构配件的工程,未使用虚假检测报告;

11.未发生较大质量安全生产事故且未受到设区市级及以上行政处罚;

12.未因结构施工质量问题发生投诉、举报,不存在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

13.不存在其他影响结构质量情形的。

(二)参评单位要求

1.住宅小区、组团和公共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由多家主要承建单位联合参与评价时,主要承建单位原则上不多于3家,且每家评价规模应满足附件1要求。

2.同一地基(车库)基础上的多个单体工程原则上按同一施工企业的同一标段或按原设计变形缝(沉降、伸缩、防震)参与评价;

3.建设、监理单位可作为主要参建单位参与评价;劳务分包、设备安装等企业不能作为参建单位参与评价;

4.严格控制住宅小区、组团或公建群团性建筑参与评价工作,参与评价的各个单体工程均应满足评价标准要求,工程必须达到质量均衡。

(三)评价流程

1.经设区市监督机构初步评价推荐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省优质结构”工程参评表(含承诺书)、参评资料审查表(纸质版一式两份,PDF电子版一份均见附件5,资料审查表中所涉及的证明性资料按顺序以PDF电子版格式汇总

(2)设区市监督机构培育和初评报告、推荐意见汇总表(纸质版一式两份,PDF电子版一份,见附件2-附件4),按照评价标准不足90分,不得参评;

(3)PDF电子版资料按地市每个参评工程一个文件夹形式统一存放至一个U盘上提交。

2.评价工作采取“省复核、省抽检、市代检”等方式择一进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第三方辅助巡查结论可做为省复核、省抽检结论。

(四)时间要求

1.2020年度上半年已通过省级复核的工程由设区市监督机构负责后期质量追踪,无明显变化且符合评价标准的应在2022年1月5日前,提报推荐意见汇总表(附件2)纸质版和电子版;

2.2020年度下半年未经省级复核但经设区市监督机构已经评价的工程需在2022年1月31日前,提报评价报告、推荐意见汇总表(附件3)和工程参评资料;

3.2021年度拟申请参加省优质结构评价工作的工程,需在2022年3月15日前,提报评价报告、推荐意见汇总表(附件4)和工程参评资料;

4.参评资料目录中新增创优策划、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治措施评估报告(2020年度上半年的不需要提交);

5.工程参评资料、参评资料目录详见附件5。

六、工作要求

  (一)各设区市住建主管部门及其所属质量监督机构要高度重视此次评价工作,要本着服务企业、服务行业的宗旨,提前介入,结合日常监管,组织、指导做好辖区内相关工程的初评、初审和推荐工作,严格廉政纪律,严禁借评价工作“搭车收费”;

(二)各设区市监督机构要严把初审关,本着宁缺勿滥的原则,严格按照评价标准对工程打分,不足90分,不得推荐;

(三)要强化省优质结构工程的培育过程抽测和事后监管,凡发生实体质量问题、质量管理混乱或下降的,一律撤销推荐资格或获得的荣誉;

(四)各设区市监督机构要严格按时间节点提报,不在另行通知,逾期不再受理。复核的方式、时间另行通知;

(五)对因出现质量事故、投诉、严重质量问题、质量存在明显下降等不符合评价要求的工程,一律退出评价;

  (六)未尽事宜,请及时与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中心联系。联系人及电话:王鹏,0531-51765319;解宗龙,0531-51765321,电子邮箱:sdzjzwp505@shandong.cn,地址:济南市历下区正觉寺小区一区1号,邮编:250011。